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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权

批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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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权

批捕权指对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的权力,属于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审查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我国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批捕权);同时,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和审理阶段的公诉案件中依法享有逮捕决定权,二者共同构成逮捕的审查决定主体 。

在中国司法体系中,批捕权的配置涉及检察权与侦查监督权的平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审查批捕职能与公诉职能强调程序性裁判权属性 。根据《宪法》《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批捕权行使流程包括公安机关侦查后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驳回则需立即释放嫌疑人 。

关于批捕权归属争议,学界存在不同观点。部分观点主张参照西方国家移交法院行使,认为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威性地位更适配程序正义要求,且可避免控辩失衡(检察机关兼具控诉职能可能削弱权力制约) 。但现行法律仍维持检察机关行使权,实践中推行捕前会见制度、公开听证及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至上级检察院等改革措施 。2018年起,"捕诉合一"(亦称"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由同一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统一行使批捕与起诉职能以提高诉讼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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