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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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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现金使用、加强经济监督。该条例明确开户单位职工工资、奖金、差旅费等8类现金支付范围,设定1000元结算起点,要求优先采用转账结算,并由开户银行核定3-5天日常开支的库存现金限额 。

条例规定现金收入需当日送存银行,禁止坐支现金,特殊情形需经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实施并制定配套细则 ,开户银行对现金收支流程进行管理,包括库存限额核定和账户检查 。2011年国务院删除条例第二十至二十二条处罚条款 ,2023年3月废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2024年12月国务院令,该条例自2025年1月20日起废止,同时废止1977年《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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