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11月10日以中发〔2010〕19号文发布施行的行政法规,同步废止1998年发布的同名文件 。该法规作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明确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需承担的部署落实、教育监督、制度建设等八项具体职责,并建立责任分解、考核评估、社会评价等机制 ,强化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政治保障。
法规包含总则、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及附则五章,规定领导干部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检查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依据,责任追究条款明确七类追责情形及诫勉谈话、职务调整等处理方式,细化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标准 。
该规定前身为1998年颁布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文件,2010年修订时吸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经验,新增权力制约、作风建设等内容,强化考核指标体系与责任追究可操作性 ,进一步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体系,有效提高了管党治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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