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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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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是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的罪名,在原有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基础上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调整而来,用于规制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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