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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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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英文名: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是联合国的创始性国际法文件,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除序言和结语外,共分19章111条,《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 。

宪章明确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包括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协调各国行动等核心内容,并确立了主权平等、和平解决争端、禁止使用武力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其条款经过三次修订:1963年调整安全理事会成员构成;1965年修订程序事项表决规则;1971年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员增至54国。

《联合国宪章》酝酿于二战期间,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首次使用“联合国”名称 。1943年中美英苏四国发表《普遍安全宣言》提出建立国际组织。1944年敦巴顿橡树园会议拟定宪章框架。1945年2月雅尔塔会议确认召开制宪会议。1945年4月25日旧金山会议召开,50国代表经过两个月磋商,于6月25日通过宪章并于6月26日签署。1945年10月24日宪章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2025年7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呼吁会员国加强运用宪章第六章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机制 。

宪章体现了人类对两次世界大战的深刻反思,建立了止战维和的保障机制,成为获得最多国家遵循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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