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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罪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在内的一类犯罪的统称。

刑法没有规定专门的非法集资罪,对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可根据具体表现形式,分别适用刑法相关罪名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中涉及非法集资罪的罪名一共有7个,分别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上述7个罪名独立成罪,各自都有其差异性。

非法集资罪的行为主体无特定性,属一般主体,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非法集资罪的行为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这一犯罪的行为主体。由于刑法规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非法集资罪的主观心理要件必定是故意,即行为人既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侵犯他人的财产利益、危害金融管理秩序,但在非法聚集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的支配下,仍然进行诈骗性的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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