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少卿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大理少卿是唐代大理寺副职官员,在四等官审判机制中担任通判官,与大理正共同负责案件详审与复核。其职责包括审核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准确性,纠正判官(大理丞)拟判错误,并对主典检请错误承担第三从责任、判官判断错误承担第二从责任,同时负有监督案件处理时效的义务。
孙伏伽任大理少卿时曾据法反对唐太宗处死元律师,戴胄任职期间多次依法纠正太宗判决主张,徐有功坚持'法终不可改'原则驳回错误判决。白季庚等官员也曾担任此职。 根据四等官制度,若主典检请有失则主典为首责,丞为第二从,少卿承担第三从责任;若判官判断有失则以丞为首责,少卿承担第二从责任。
想要了解更多“大理少卿”的信息,请点击:大理少卿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