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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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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罪名,指非法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包含盗掘古人类化石罪与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两种情形 。犯罪对象为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客观要件为未经批准的盗掘行为,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主观要件要求明知盗掘对象属性 。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量刑分为三档: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盗掘重点保护化石、集团首要分子、多次作案或造成化石严重破坏等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盗掘8854公斤化石造成生态破坏的需承担修复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已取消该罪名的死刑,将其归类为经济性非暴力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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