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围防护费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堤围防护费是为了加强河道堤防整治维护工作,提高城市防洪(潮)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由地方政府依法向社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按缴费人申报流转税时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计算。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等全国大多数省市都已开征堤围防护费。随着2008年深圳最后一个开征该项费用,广东省征收堤围防护费实现了全面覆盖。
深圳市堤围防护费计征方式采用超额累退费率法,销售额或营业额越高,费率逐级递减。根据2007年公布的《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销售额或营业额在1亿元(含)以内的部分按0.5‰计征 ;2008年4月深圳市政府出台减征政策,自2008年5月1日起按原规定费率的20%计征,其中1亿元(含)以内的部分费率调整为0.1‰,调整后的费率追溯至2008年1月1日执行 。堤围防护费的使用将严格按照其限定使用的范围,专项用于河道管理、清淤维护、排涝设施、堤防、小型水库等堤围工程建设和维护 。堤围防护费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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